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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经典考点浓缩汇总【妙记巧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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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试读内容):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 

(1)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要求: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出资期限

可分期,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不分期

验资

无需验资

应当验资

章程

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

发起人制定,创立大会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并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如果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如果债务人已经行使了权利,即使不尽人意,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

(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4)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如果债务人的债务未到履行期或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