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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温故知新名师力荐背诵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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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试读内容):

1.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仲裁法》:劳动争议的仲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2.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终结的制度。按照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审。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